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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等:“信息疫情”防控需要法治应对与理性自觉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社会治理期刊 Author 江必新 黄明慧

疫情防控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深度检验和一次综合性大考。伴随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信息疫情”具有严重危害性,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当正视警惕“信息疫情”,建构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模式,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治理合力,完善网络谣言治理机制,完善国际法治合作机制,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全面依法应对、依法治理;还需要信息生产者、传播者以及受众增强主体自觉,提高媒介素养,积极理性对待,并进行常态化防备。

“信息疫情”防控的法治应对方式



建构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模式,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治理合力

这场特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信息疫情”的形成原因复杂,社会危害性很大,是触发社会矛盾和网络舆情危机的导火索。政府单一的力量和单向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当代网络舆情治理困境的挑战,网络舆情治理要推动政府、媒介、社会组织及公民共同参与,实现网络舆情体系的动态平衡。在网络空间,政府、媒介和公众是最直接的也是最主要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它们并非对立关系,而是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的合作关系。因此,应当突破政府单一主导模式,运用合作和整体性治理思维,推进政府、媒体、社会、网民等主体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科学配置社会管理资源,协商交流,共同参与,实现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的多元双向互动,争取治理效果最优化。

完善网络谣言治理机制,消除“信息疫情”的症结

第一,完善谣言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网络谣言,对可能出现或即将出现的谣言进行及时预警,并迅速反应,争取谣言治理的主动权,将“被动治理”转为“主动治理”,防范或控制谣言的生成。对谣言的提前预防,要重视话题发现。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从大量信息源中发现话题,特别是关注度高的热点话题及敏感话题,并对其热度及影响度进行评估,提前做好谣言分析预测以及应对预案。



第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1)完善政府信息供给制度。危机之下,“没有你的声音,就会有别人的声音”,政府应当抢占“首发声”,把控话语主导权,及时、全面、真实、多渠道地发布权威信息,这是给全社会的“定心丸”。(2)完善信息发布前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同一性。我国目前信息发布主要有三种话语体系,官方信息、专家表述以及媒体报道,虽各有侧重,但总体目标与方向应是一致的,应加强沟通,共同助力疫情防控,如目标多元、方向错位,则会造成信息混乱。(3)完善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根据信息的不同类型,由不同的权威主体进行发布,专业类信息由专业机构或权威专家发布;直播式的信息发布,要更注重发布人的专业素养与媒介素养;信息采用更直观、更接地气的方式进行编辑;专业信息发布后要进行深度解读与释疑等。(4)完善信息发布的风险预控制度。要提前预判信息发布后可能带来的社会反响以及风险,做好精细化的预案准备,赢得真正的主动权。

第三,建构谣言分类治理机制。网络谣言的形态复杂,一刀切的治理方式,会造成治理的高成本,也收不到治理实效。因此,要根据造谣传谣者的内在动机、谣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制定相应的治理策略、应对方案与惩治制度,建构分类治理机制。有学者认为,谣言治理,必要而不可过度,并根据造谣者动机,将谣言分为误解性谣言、牢骚性谣言和攻击性谣言三种类型,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案。此外,谣言的传播轨迹、演变规律、清除难度、深层影响、舆情风险,也是类型化治理需要考虑的因素。分类治理的实质是合法、科学、理性治理。过度治理或不当治理,可能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信息自由,从而反向激发负面信息的产生,引发新的舆情风险。不能简单、盲目拒绝信息,封闭网络。


完善国际法治合作机制,全面铲除“信息疫情”的滋生土壤

人类同住地球村,休戚与共,唯有团结协作才能应对疾病疫情挑战,抗击“信息疫情”也不例外。数字化时代信息的传播,已完全突破了以往媒体信息传播的时空限制。谣言在网络空间几乎没有国界,谣传外国信息、制造谣言在外国网媒传播等情况大量存在,这些信息真伪难以查验、谣言源头难以追溯,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来治理难度很大。此外,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与理念的不同,网络生态治理的价值定位也会存在不同,因此,在重大问题上,国与国之间应尽可能多地进行对话与沟通,最大程度地寻求共识与一致,加大合作治理的力度与覆盖面。


防控“信息疫情”需要各方主体的理性自觉



培育主体自觉,凝聚治理共识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维护互联网的良好秩序是广大民众的共同义务。在全员媒体的自媒体时代,互联网用户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是有效规制网络谣言、实现良好互联网秩序的根本。因此,网络社会的每个主体应当培育自身的主体自觉,以思想自觉促行动自觉,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自身行为,积极主动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然而,不同的利益主体(信息生产者、服务平台、使用者)有不同的利益倾向,容易引发混乱,为此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为共同目标,凝聚治理共识,强调协调与整合,增加彼此间信任,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人民。

提高媒介素养,提升谣言防范能力

“媒体在人类世界中从来就不可能真正地不偏不倚。正是通过对媒体的使用,重新塑造了选择、偏见、个体之间的互动,以及形成了知识被社会接受和传播的方式。”可见,使用媒体的主体——“人”在传播行为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主观能动性。而主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究竟发挥多大作用,发挥何种作用,取决于其自身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传播者和受众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通常理解为,人们在面对媒体的各种信息时,所表现出的信息的选择、理解、评判以及思辨的能力。疫情之下,整个社会都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身陷危机中的人们更急切地希望获得有关危机的相关信息。因此,作为传播者,要强化自身职业素养,自觉审核信息内容,确保真实、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向社会传递正能量。


秉持理性精神,强化公共意识

在重大疫情面前,由于恐慌、焦虑或其他原因,人们的判断力会受到影响,情绪更容易波动。此时,不能排除某些势力编造谣言通过情绪引导来操控舆论,从而形成舆情危机。因此,越是危机时期越要理性,越是特殊时期越要冷静。“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够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所左右。”在一个理性程度高的社会里,人与人是互信的、合作的,也是有行为边界、责任意识的,面对灾害等突发事件尤其如此。理性应对“信息疫情”至少包括:(1)尊重科学与专业。关于疫情的判断与防治方法,应当尊重科学与权威的专业意见,绝不能以“间接拼凑”的不全面的信息,再夹杂个人非理性的情绪,制造与发布猜测性的信息,干扰受众群的判断。(2)增强法治意识。社会公众应当依法支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要充分认识到作为社会成员防控疫情的社会责任,强化自律责任,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尽最大努力依法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任何网络行为都应当合乎法律的规定。(3)强化公共意识。网络空间是开放的公共空间,我们每一个人虽是独立自由的个体,但同时也是共同整体中的一份子,其行为必然会对整体及整体中的其他个体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4)形成理性信任氛围。信任是一种简化复杂性的机制,“信任是为简化社会复杂性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在复杂的社会和有限的理性面前,人们无法获取完整的信息,迫切需要通过信任以弥补理性的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信息不完整的缺陷”。在危机时刻,政府、社会、公众之间需要比平时更多的信任,共担风险,共克时艰。较高的信任度有利于降低应对危机的成本,减少社会的内耗,也能避免因不信任而产生新的危机。

作者,江必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慧,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摘自《社会治理》2020年第5期《“信息疫情”防控需要法治应对与理性自觉》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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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杨维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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